惠州市宏搏兴实业有限公司44132214555号地块场地调查报告
2021-09-17 09:14:00 项目公示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惠州市宏搏兴实业有限公司44132214555号地块
占地面积:地块总占地面积为9601m2
地理位置:博罗县龙溪街道办事处夏寮工业区
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14.11052704°,北纬23.13482523°
地块使用权人:惠州市宏搏兴实业有限公司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块构筑物现基本拆除,拆除前为驾校训练场以及博罗县龙溪镇联华木糠制品厂(原为博罗县龙溪镇智峰木厂)。
未来规划:根据惠州市博罗县自然资源局《44132214555号(“三旧”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以及《关于惠州市宏搏兴实业有限公司地块“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主体认定)的公示》了解到,该地块属于“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拟将变更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面积为9601m2。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惠州市骏汉实业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惠州市宏搏兴实业有限公司44132214555号地块在2000年前为荒地,2000年1月12日黄水连(前地块权属人)以博罗县龙溪镇智峰木厂(未进行工商注册)的名义向博罗博龙物业有限公司购买该地块中的2500m2的土地使用权。2001年年底建成博罗县龙溪镇智峰木厂,主要包括1栋1层的生产厂房,1栋一层宿舍楼和1栋一层办公楼。2003年12月5日博罗县龙溪镇智峰木厂继续向博罗博龙物业有限公司购买该地块的剩余的7500m2的土地使用权。2006年在工商局注册了博罗县龙溪镇联华木糠制品厂代替博罗县龙溪镇智峰木厂,于2008年因原生产厂房使用较久,产生一定的破损,在原厂房东面扩建多1栋1层的生产厂房,并将生产设备转移到新建厂房内,2013年租赁地块西北面给亮丽驾校和新车车库,2014年驾校训练场修建完成并运行,2017年后驾校训练场以及博罗县龙溪镇联华木糠制品厂拆除,之后给隔壁在建厂房惠州美新奇电器有限公司做工程指挥部和临时停车。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调查地块内重点关注区域主要为博罗县龙溪镇联华木糠制品厂的生
产车间、亮丽驾校以及周边企业可能存在的污染物迁移影响;需要关注的污染物主要为石油烃(C10-C40)。
三、初步采样调查
进场采样时间为2021年03月29日-04月02日以及2021年06月03日。
共计布设7个柱状土壤监测采样点,1个表层土壤对照点,采样点采样深度为8m,共采集土壤样品42个,监测项目包括pH、水分、基本45项中的重金属7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和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
共布设5口地下水监测井,井深8.60-8.70m,采集10组地下水样品,稳定水位高程为4.18-4.83m,检测项目共计42项,监测项目包括pH值、色度、浑浊度、水温、溶解氧、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耗氧量、氨氮、氯离子、硫酸根、硫化物、石油类、硝酸盐氮、亚硝酸盐、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氯仿)、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邻二氯苯)、1,4-二氯苯(对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二甲苯、石油烃(C10-C40),共42项。
根据样品检测分析结果:
(一)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所有检出项目均未超过相应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地块对照点结果显示,除pH、含水率、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外,其余的均未检出,且所检出在已检测的土壤样品中,所有的检出样品的含量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块土壤结果显示,除pH、含水率、砷、镉、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三氯乙烯外,其余的均未检出,且所检出在已检测的土壤样品中,所有的检出样品的含量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二)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pH值、氨氮、浑浊度、硫酸根、耗氧量及色度超过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地块土壤样品无超筛选值情况,根据《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文件,调查地块所在区域水环境为珠江三角洲惠州博罗分散式开发利用区(H074413001Q05),地下水功能区保护目标为地下水水质类别Ⅲ类标准。其中个别地段 Fe、pH 超标。浑浊度超标主要考虑周边房地产开发所致,色度、氨氮、硫酸根、耗氧量常规因子,超出原因可能是周边农村生活和地下水环境共同作用导致。
由于地块所在区域已经覆盖自来水供水管,不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不存在饮用地下水、皮肤接触地下水、吸入室外空气中气态污染物、吸入室内空气中气态污染物等暴露途径,不需进行健康风险评估,故不对人体造成健康风险影响,调查表明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良好,未因地块生产活动而受到明显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含量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附件下载:
链接:https://pan.baidu.com/s/14qQq8vukxCShbA1mKts16Q
提取码:kuw5